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,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,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

以后再说X
新闻与文章

新闻与文章

新闻与文章

川拓律师 帮信罪案例|出售手机卡涉刑:出售电话卡的年轻人,踩中网络犯罪陷阱

作者:小编 发布时间:2026-10-13 10:47:26点击:

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

案情简介

小陈,22 岁,大专刚毕业,暂时没有稳定工作,房租和日常开销压力较大,一直在网络上寻找兼职。某日刷短视频时,刷到一条兼职广告:高价收购实名手机电话卡,无需坐班,只需要把本人实名办理的手机卡寄出,一张卡结算数百元报酬,仅用于企业外呼业务,没有任何法律风险。

小陈看到广告后,通过评论区留下的联系方式添加了对方。对方告知小陈,只需要新办理实名手机卡,保持卡内有信号、可以接收短信验证码,办好之后邮寄到指定地址,收到卡之后立刻结算报酬。对方反复强调,只是正常公司业务,不会涉及违法事情,叮嘱小陈不要多问。

小陈先后前往运营商营业厅,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 3 张全新的手机电话卡,按照对方要求,激活卡片、测试短信接收功能,将电话卡连同手机卡配套的短信验证码一并发给上线,通过快递邮寄交付。本次出售电话卡,小陈一共获利 1200 元。

交易完成一个多月后,小陈接到辖区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。经侦查查明:小陈出售的 3 张电话卡,全部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收购使用,专门用于拨打虚假投资理财、冒充客服类诈骗电话。多名受害人接到该号码来电后上当受骗,被骗资金合计高达 32 万余元。公安机关认定小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对小陈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。

案件办理过程中,小陈家属多方咨询,最终委托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承办本案。家属一开始十分困惑:小陈只是出售自己办理的电话卡,从头到尾没有参与诈骗对话、没有接触被骗钱款,为什么会构成刑事犯罪?

办案难点

本案核心争议焦点:小陈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。 小陈到案后辩解:收购卡的人说只是企业外呼,自己单纯以为是普通商用,不知道电话卡会被电信诈骗分子用来实施诈骗,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。

川拓刑事律师团队全面阅卷、多次会见当事人后,梳理出案件核心矛盾点:

  1. 交易行为存在多处不合常理的异常特征:收购电话卡的价格远高于正常办卡成本;交易全程使用加密聊天软件沟通,对方从不透露真实姓名、公司地址;要求交付短信验证码、异地邮寄卡片,拒绝线下当面交易,刻意规避身份留痕。上述情形,是网络收卡犯罪的典型特征。
  2. 小陈在刷短视频时,曾经刷到过 “出售电话卡、银行卡属于违法犯罪” 的普法新闻,知晓出租出售实名卡存在法律风险,但心存侥幸,为赚取报酬仍然出售电话卡,法律上可以推定其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具有放任的主观明知。
  3. 行为定性区分:小陈仅仅提供电话卡,没有参与上游诈骗共谋,没有协助转移资金,不构成诈骗罪共犯;同时没有实施代为转账、取现等资金操作行为,区别于 “跑分” 类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本案定性应当锁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
同时本案也存在辩护利好空间:小陈是初犯,无前科劣迹;涉案仅为电话卡,并非银行卡,涉案获利金额低;其并未直接参与实施诈骗,对上游诈骗的具体作案模式、被害人信息均不知情。

辩护工作

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后,立即启动刑事辩护工作:

  1. 紧急会见当事人。看守所会见小陈,安抚当事人情绪,全面核实案件细节,厘清交易全过程,告知帮信罪相关法律规定,讲解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规则,辅导当事人依法如实供述,规避讯问过程中陈述风险。
  2. 全面查阅卷宗材料。仔细核对被害人报案材料、转账流水、聊天记录、快递记录、电子数据等全部证据,核实涉案诈骗金额、电话卡通话记录,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事实。
  3. 撰写法律意见,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。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《关于小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》,重点阐述辩护观点:
    • 小陈系初犯、偶犯,无任何刑事、行政前科,一贯表现良好;
    • 涉案行为为出售电话卡,不同于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,违法所得仅 1200 元,犯罪主观恶性较小;
    • 小陈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,悔罪态度诚恳;
    • 家属陪同小陈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1200 元,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;
    • 小陈社会危险性低,对其不起诉,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。
  4. 协助当事人完成退赃手续,固定认罪认罚相关材料,持续跟进案件进展,多次就案件定性、量刑建议与承办检察官沟通,争取不起诉处理。

案件结果

检察机关充分采纳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的辩护意见,综合考量全案事实、情节、当事人认罪悔罪表现,最终对小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 小陈不会移送人民法院开庭审判,不会留下刑事案底,本次刑事程序终结。

川拓律师案件评析

很多普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,认为只有出售银行卡、支付账户才会触犯帮信罪。《刑法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规制范围包含:出售、出租手机电话卡、物联网卡、社交账号、网络账号等,为网络犯罪提供通讯技术支持的行为。

电信网络诈骗、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大量收购实名手机卡,用来拨打诈骗电话、注册各类网络账号,是整个电信网络犯罪链条必不可少的上游环节。帮信罪打击的就是这类为网络犯罪提供工具帮助的行为。

现实当中,大量年轻人被网上 “低门槛、高报酬” 兼职广告吸引,误以为出售自己实名办理的电话卡只是简单赚零花钱,忽视背后巨大刑事风险。一旦名下实名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,卡主本人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,留下案底,影响本人及子女政审。

川拓律师提醒: 身份证、银行卡、手机电话卡、物联网卡、微信、支付宝等实名账号,严禁出租、出借、出售。不要轻信网络上 “足不出户、轻松赚钱” 的兼职广告,不要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。一旦接到公安传唤、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,越早介入辩护空间越大。

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,专注办理帮信罪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、电信网络诈骗类刑事案件,擅长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、审判阶段争取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

在线客服
联系方式

热线电话

028-83397096, 18140131586

上班时间

周一到周五

公司电话

028-83397096, 18140131586

在线客服